● 美洲 - UL
UL是英文保險商試驗所(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.)的簡寫。UL始建于1894年,是美國最有權威的,也是世界上從事安全試驗和鑒定的較大的民間機構。它是一個獨立的、非營利的、為公共安全做試驗的專業機構。它采用科學的測試方法來研究確定各種材料、裝置、產品、設備、建筑等對生命、財產有無危害和危害的程度;確定、編寫、發行相應的標準和有助于減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財產受到損失的資料,同時開展實情調研業務。 UL標志是證明產品符合美國安全規定的最廣受認可的標志: (1) UL列名標志針對完整的產品 (2) UL分級服務標志適用于建材和工業設備 (3) UL零部件認可標志用于產品或系統的組成部件,包括開關、供 電產品、印制接線板、某些工業控制設備和成千上萬的其它產品 C-UL列名標志表明產品已根據加拿大安全規定進行評估,為加拿大各省及地區官方認可。C-UL列名標志適用許多產品,包括電器、計算機設備、自動出售機、家庭盜竊警報系統、電燈裝置及其它許多產品類別。 UL鼓勵那些已獲得美、加兩國認證的產品充分利用這個組合標志,雖然分開的UL美國認證標志和加拿大認證標志仍然被接受。 UL認證實行初始工廠檢查(IPI)和跟蹤檢查(Follow-up Service,通常每季度一次)
● 美洲 - CSA
CSA是加拿大標準協會(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)的簡稱。它成立于 1919 年,是加拿大首家專為制定工業標準的非盈利性機構。在北美市場上銷售的電子、電器等產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認證。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認證機構,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認證機構之一。它能對機械、建材、電器、電腦設備、辦公設備、環保、醫療防火安全、運動及娛樂等方面的所有類型的產品提供安全認證。CSA已為遍布全球的數千廠商提供了認證服務,每年均有上億個附有CSA標志的產品在北美市場銷售。 1992年前,經CSA認證的產品只能在加拿大市場上銷售,而產品想要進入美國市場,還必須取得美國的有關認證,F在CSA International已被美國聯邦政府認可為國家認可測試實驗室。這意味著能根據加拿大和美國的標準對您的產品進行測試和認證,同時保證您的認證得到聯邦、洲、省和地方政府的承認。有了CSA有效的產品安全認證,想要進入世界上最為堅韌而廣闊的北美市場就輕而易舉了。CSA能夠幫助您的產品迅速有效地打入美國和加拿大市場。
● 美洲 - FCC
FCC是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的簡稱。 根據產品的用途,電子產品被分為A級(Class A)和B級(Class B),用于工業環境的設備定義為A級,商用和家用設備定義為B級,B級設備在EMI限值上有更高的要求。在此基礎上,FCC認證分為三種方式: (1) Certification 適用于無線電傳輸設備 (2) Do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適用于B級個人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等 (3) Verification 適用于AV產品(電視機,DVD,CD 等)。開關電源。A級數字設備及周邊設備。其它B級數字設備。 一般產品的 FCC 測試標準: (1) FCC Part 15: Radio Frequency Devices (2) FCC Part 18: Industrial, Scientific, and Medical Equipment 對于電信產品,FCC認證還包括了電信標準的測試,如: (1) FCC Part 68:Connection of Terminal Equipment to the Telephone Network (2) FCC Part 22:Public Mobile Services
● 美洲 - IC
加拿大工業部(Industry Canada)對進入加拿大市場的電子產品要求進行IC認證。 IC 認證的標準與 FCC 基本一致 ICES-001:Industrial, Scientific and Medical Radio Frequency Generators ICES-003:Interference-Causing Equipment Standards-Digital Apparatus
● 美洲 - MEPS
美國對于電器產品最低能效要求可以追溯到1975頒布的EPCA法令(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),法令指定NIST指定測量產品能效的標準,此階段對于產品能效的要求是自愿性的。 在1978年頒布了NECPA法令(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Policy Act),指定美國能源部(DOE)開始制定ECPA法令覆蓋的產品的最低能效標準,并將對于產品能效的要求轉為強制性要求。 隨后經過多次修訂及新法令的頒布,特別是2007年頒布的美國能源獨立及安全法案 ESIA(Energy Security and Independence Act of 2007),進一步完善了對于產品最低能效以及標示的強制要求。
● 美洲 - 能源標簽
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令16 CFR Part 305的規定,部分耗能較大的產品必須在產品標示能耗標簽,以使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實際能耗,F在已經覆蓋了包括燈具、家用電器在內的20類產品。根據法令的規定,制造商或進口商除了在產品上標示能耗標簽外,還需要向美國能源部提交按照相應產品測試標準進行測試的報告。 (1) 洗衣機 (2) 冰箱 (3) 熱水器 (4) 洗碗機 (5) 空調 (6) 熱泵 (7) 燈泡 “能源之星”由美國能源部(DoE)和美國環境保護署(EPA)共同設立。該計劃針對消費類電子產品、辦公設備、電器和外接電源制定了完善的節能規范,是全球影響最廣泛的認證計劃之一。能源之星正與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展開緊密合作,以期相互協調能效標準,其中包括與中國CECP的密切合作
● 美洲 - CEC CODE
根據加州能效法令《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s, (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, Title 20, Sections 1601 through 1608》的要求,凡是法令規定的產品在加州進行銷售時必須滿足相應的能效要求,其覆蓋的產品遠遠多于美國能源獨立及安全法案ESIA(Energy Security and Independence Act of 2007)的規定。 加州能效法令的最新版本在2009年8月頒布,將產品分為聯邦政府強制產品及非聯邦政府強制產品,針對不同的類別適用不同的要求,F在覆蓋了電源、燈具、電子產品、家用電器等23大類產品。 |